索引号
MB1A08302/2024-3175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名称
中共天门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 《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1日

中共天门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 《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1 10:59 来源:天门市审计局

各乡镇(场、街道)、天门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门市委审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3


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以更加有效的审计整改成果促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天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审计委发〔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计整改责任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整改计划,强化责任分工,梳理明细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对能立行立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推动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最终解决。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部署、统筹组织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加强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的衔接联络,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职责分工,延伸工作链条,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一)加强市委领导。市委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范围。市委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市委主要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报告作出的批示,由市委督查部门纳入市委督查范围,督查结果抄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强化人大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审计工作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问题,依法开展跟踪调研督办,相关情况抄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下发审计查出问题清单,组织抓好整改落实。政府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报告作出的批示,由政府督查部门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抄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强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要加强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干部监管、巡察的重要内容;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提请问责、协助落实整改等事项,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及时按程序办理并反馈结果。

(五)加强主管部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同时,系统分析审计查出本行业、本系统共性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抓好源头防控,推动标本兼治。

(六)强化审计跟踪督促。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核查督办、汇总上报,整改核查报告抄送市委或者政府督查部门。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对审计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核实各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并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三、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一)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应当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后续整改计划等,同时需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整改报告应当在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报送审计机关,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后续整改情况,根据审计机关通知要求定期上报。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应当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审计查出问题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根据审计建议采取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同时需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整改报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组织部门。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揭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和跟踪监督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移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领导批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等,同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的单项整改报告和整改详细清单。审计机关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后,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四)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批示的整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批示要求整改及其他应当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系统研究行业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健全完善管理的制度机制,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同时需报送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整改报告应当在收到批示之日起60日内,报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四、完善审计整改约谈及问责机制

(一)加强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组织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情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联合约谈,或者提请市委、政府约谈。整改问题涉及所属单位或者系统下级单位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二)强化追责问责。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绝整改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依纪依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向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相关部门的追责问责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五、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要主动协调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整改结果。

(一)加强考核奖惩运用。各地各单位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推动内部管理运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更好地“治已病、防未病”。通过总结审计整改成效和典型经验,防止问题屡审屡犯;通过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审计案例宣讲力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通过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纠偏。

(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违法违规等问题,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建议,推动及时处理、规范完善、强化监管,更好规范经济社会秩序。

六、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监督。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公开内容原则上与相应的审计报告保持一致,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机关依法公开每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及时通报整改不积极、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问题、重大问题、共性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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