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从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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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
3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
4 | 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倾倒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清理工作。 |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的; 2. 未获批准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
6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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