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32114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名称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0日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8-20 10:05 来源: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免于行政强制的适用条件

免于行政强制依据

备注

1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

1.倾倒范围在五十平方米以内,经催告后,签署承诺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理。

2.代为清理后,经催告,签署承诺书,在限期内履行清理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

1.水土流失范围在一百平方米以内,经催告后,签署承诺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治理

2.代为治理后,经催告后,签署承诺书,在限期内履行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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