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张家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加强对张家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领域及其管辖的水域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张家湖湿地是湖北省江汉平原地区典型的浅水湖泊湿地,建成了国家级湿地公园,被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进行管理,主要保护对象:张家湖天然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野菱、野大豆等野生植物物种资源;青头潜鸭、棉凫、小天鹅、白琵鹭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
第四条 张家湖湿地以防洪调蓄、灌溉、维持生物多样性等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环境、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和文化旅游等多种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五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面积1084.54公顷,管理范围为213省道以东、柳河至周场公路以南、段场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西、九真至张店养殖场公路以北的闭合区域内。具体边界为:南部、东南部(至严家湾)、西南部(至张家咀)以湖堤(含湖堤)为界;北部、东北部、西北部原则上以27.5米高程为界;柳河东边以河堤为界,西边以老河道河堤为界。地理坐标为:北纬30°43′47″—30°47′1″,东经113°13′9″—113°16′10″之间。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管理范围为东至郭家桥,西至周古垱,南至张店管理站临湖堤,北至高垱桥。地理坐标为:北纬30°43′59″—30°46′19″,东经113°13′25″—113°15′51″之间。
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九真镇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张家湖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二)组织、协调、推动建立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督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张家湖湿地重大事项决策、联合执法等问题;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等生态系统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程项目,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制定和实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支持配合有关乡镇和部门,参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张家湖生态资源保护开发服务管理单位,督促开展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绿化管护、园区环境管理维护、日常巡护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九真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二)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三)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做好对当地群众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与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社区(村居)共管机制;
(五)组织引导张家湖湿地周边产业结构向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进行调整,协调湿地周边农业生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六)负责张家湖湿地相关保护恢复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自建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由市级规划建设的环保设施设备需要移交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移交,并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七)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湿地保护项目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对上衔接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和项目三年滚动年度计划;
(二)联合有关部门申报湿地项目、争取资金;
(三)对湿地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湿地保护知识进校园宣传教育,并配合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宣教活动;
(二)组织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张家湖湿地研学、自然教育及环境教育等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公共治安秩序;
(二)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运营专项经费;
(二)对湿地保护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上级财政对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衔接与监督管理;
(四)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国有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勘界确权工作;
(二)组织划定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组织编制天门市及张家湖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张家湖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四)统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五)组织开展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
(六)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监督及监测数据共享;
(二)指导张家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开展张家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统筹张家湖湿地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监督管理及应急预警,联系对接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组织相关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指导九真镇及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地区交通路网规划,完善区域交通网络;
(二)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道路和水域交通安全管理;
(三)统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对需移交的道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移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张家湖防洪、灌溉、生态水位等需求,会同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九真镇进行水位调控与水资源调度,开展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工作;
(二)对张家湖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三)对张家湖入湖河道及湖泊岸线的保护、管理与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
(五)指导全面落实张家湖河湖长制工作。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九真镇改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农村人居环境,减少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
(二)指导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种植业发展与农业产业转型工作;
(三)开展张家湖水域渔业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文旅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张家湖湿地文化的挖掘及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宣传推广张家湖湿地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
(二)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张家湖湿地相关文化、旅游、体育活动;
(三)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各类文物、民俗民间文化、古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和保护,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主导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局负责联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协调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森林防火、消防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指导张家湖湿地文化品牌创建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地区渔业、畜禽养殖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气象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气象观测、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以及湿地公园内气象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气象数据共享,组织宣传、普及湿地气象科学知识。
第二十八条 市水文局负责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水文观测、水文预警信息发布,统筹湿地公园内水文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水文数据共享,组织宣传、普及湿地水文科学知识。
湿地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划定张家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划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组织编制《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防御灾害规划、城乡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及破坏和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自然性。
第三十二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埋设界桩、界碑、生态围栏等公园管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占用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结合总体规划可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湿地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湿地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张家湖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等变化信息,评估湿地受威胁状况和生境适宜性。
第三十七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湿地管理监测站和监测点,开展日常湿地巡护工作,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巡护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张家湖湿地应当科学编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按照经批准的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对张家湖湿地范围内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
湿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合理利用湿地文化资源,开展湿地历史文化研究,组织湿地公园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三条 利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为主;鼓励周边区域利用张家湖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但不得开展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第四十五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张家湖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四十七条 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等,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教、湿地巡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张家湖的保护管理实行林长制、河湖长制。林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的,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移交、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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