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举办者)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举办的,在校外为学生提供学科知识培训、文化艺术和体育培训、科技培训等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举办者以营利或者非营利为目的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临时看护、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实行“属地负责、分工协作,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为教育、文旅、科技、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卫健、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应急、城管、住房保障、消防救援等单位和各乡镇办场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相关职能部门精干力量集中办公。
第五条 天门市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市教育局:学科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进行监管;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牵头开展线上教育监管;探索开展公益性暑期托管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市文旅局:文化艺术、体育类(音乐、美术、舞蹈、书法、口才、球类、棋类、武术等)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科技局:科技类(机器人、编程、珠心算、大脑开发、感统训练等)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主体登记;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招生广告进行规范和监管,查处招生广告宣传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落实机构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信息查询等工作;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查处打击清理整治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登记和年检工作,做好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年检和换证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对行业主管部门在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治、饮水安全、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燃气安全进行技术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申办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证明。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建筑物防震抗灾工作,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顿,查处机构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依法依规监管机构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和监管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房屋隐患排查、安全鉴定、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乡镇办场:负责将辖区内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建筑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 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提供培训、教学服务的,其场所应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要求。
(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应配齐配足符合卫生标准的活动室、用餐室、厨房、寝室、卫生间及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寝室独立,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四)应在正门外、大门口和教室等人员集中区域,以及储藏室出入口、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举办者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合格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设立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持市文旅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或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持市科技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或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校外托管机构需提供餐饮服务的,举办者到市市场监管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应按照机构设立条件,向举办者一次性告知申报所需的文件、资料,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除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管、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消防等监管部门。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日常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落实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对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实行全流程监管,指导各培训机构开设预收费监管账户、完成资金核验、开通支付方式、上架培训课程等;禁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行业垄断行为。
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经营,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配足八件套安保器械,配齐保安员;保安员着装持证上岗、定期巡查,认真履行出入登记制度;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公共区域、重点部位视频全覆盖;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把好人员安全关。
(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机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细化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安排专人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排查隐患,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定期组织开展以反恐防暴、防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师生和监护人自我保护、应急避险的意识及能力。
(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公共安全、食物中毒、火灾、传染病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校。
(五)鼓励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及乡镇办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联动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第十六条 建立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在市主流媒体及网站公开校外培训(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及乡镇办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对因不认真履职发生事故、造成影响的,严格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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