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2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市张家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加强对张家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2019年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台过程
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在起草《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后,于2024年1月25日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根据会议结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份进一步在网上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后,于5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由八个章节、五十四条款组成,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总则。介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参考的标准与规范、保护主体等内容。
(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了天门市政府、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现代农业服务中心、气象局、水文局等部门及九真镇政府、湿地公园管理局等相关主体单位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湿地规划与建设管理。规定了湿地公园规划与建设管理的上位文件,介绍了所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工程建设占用张家湖国家重要湿地的步骤和程序。
(四)湿地保护与修复。规定了湿地资源动态监测、湿地日常巡护、退化湿地修复、鸟类栖息地修复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对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的编制、湿地修复实施主体、修复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湿地资源合理利用。规定了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式以及周边社区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对依托湿地文化资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开展科普宣教、湿地观光、湿地研学等相关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说明。规定了湿地生态产品开发、湿地旅游资源合理利用、周边社区产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六)保障与监督。对湿地预算保障、湿地项目申报、资金来源与争取等保障湿地有效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说明,规定了相关工作机制及监督检查对象和相应措施。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八)附则。包含对相关用语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领域及其管辖的水域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
五、新旧办法差异
修订前后的管理办法差异主要体现为:
(1)各相关主体单位的保护管理职责有所调整。如市教育局新增湿地研学等科普活动;新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等。
(2)明确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资源合理利用规划及要求。
(3)湿地的保障与监督工作有所调整。张家湖的保护管理实行林长制、河湖长制。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湖北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联系方式:0728-529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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